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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20斤蛤蟆判7个月,预备抢劫判3年半,“杀猪盘”诈骗92万致人自杀判3年5个月,电诈判刑该不该加重?


有受害者家属从自身感受提建议的:


有站在儿童成长角度提建议的:


有从分析诈骗猖獗原因角度提建议的:


还有直接给出立法细则的,虽然不那么人道和科学:


二弟搜索了一下,后台建议的留言中,仅包含“电信诈骗最高判死刑”的建议就有37页、800多条之多。而其他建议加重对电信诈骗惩处的留言就更是数不胜数了。


这些留言会不会是因为被骗后对骗子愤恨而产生的错觉?电诈诈骗分子判刑情况到底如何?电诈和抢劫、盗窃这些侵犯财产类的犯罪判刑结果对比起来如何?二弟本着科学研究的态度,决定搞个明白。


研究

“中国裁判文书网”有着全国最全量、最权威的的判决书数据(除非个别不宜公开的类型),得益于这个网站的重新改版,现在通过这个网站查询案例非常快捷方便。二弟就利用这个网站,来查查全国各地法院对抢劫、盗窃、电信诈骗这三类案件到底是怎么判的。


由于全国法院每天上传的文书数量巨大,为了结果更权威,也为了减少工作量,二弟决定设置几个条件:时间上,选择2021年1月1日-3月1日,也就是今年头两个月,文书类型上,选择“判决书”,法院层级上,选择“中级法院”。


为什么选择“中级法院”呢,因为盗抢骗这些犯罪一审一般在基层法院,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最后的判决,也是最准确的判决——有定罪量刑不准的,肯定会纠正过来。


咱们先看抢劫。


今年头两个月,全国各中级人民法院上传的抢劫罪判决书一共33篇,除去不宜公开的、更改刑期的判决书,能从中看出案件情节和判刑结果的一共12个——从判决也可以看出,全国的社会治安越来越好了,抢劫犯罪发案率越来越低。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抢劫罪的刑期起刑点就是3年,也就是说,哪怕你抢劫了1块钱,甚至只是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是没抢到钱,也要至少判3年以上。从上面这12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看,也印证了这一点。比如第8个“王为昌抢劫罪”中,罪犯本来是想偷摩托车,被人发现后转而实施暴力,虽然没有抢走摩托车,还是被判了3年5个月。


而这12个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第1个“韩跃峰、袁小康抢劫罪”,这两名罪犯当时准备了仿手枪打火机、水果刀、手套等作案工具,预谋抢劫,但还未实施就被抓获。即便如此,法院还是判了两人(均有抢劫盗窃前科)3年到3年半的有期徒刑。


再看看盗窃。


参照前述搜索条件,一共搜索出35个判决书。除去不宜公开的、更改刑期的判决书,能从中看出案件情节和判刑结果的一共25个。盗窃案件在去年之前,一直是发案数最高的刑事案件,在最后判决上也有反映。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量刑比较宽泛,低则可判处罚金、管制、拘役,重则可直接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我们从各地中院前两个月这25份判决书可以看出,判刑的幅度长短不一、轻重不同。大家有兴趣的可以仔细研究下上面的图表。


但这里,二弟着重要讲一讲第一个案例“王永林、刘春华盗窃罪”。


先看看判决书对二人犯罪事实认定的表述:


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春华找到被告人王永林帮忙到凤城市边门镇谢家村十五组马某西沟河套内抓蛤蟆,其在明知该河套内的蛤蟆泡子系陶树仁与盛立成承包并经营的情况下,仍使用水泵抽水、电鱼机电鱼的方式在该蛤蟆泡子内抓走蛤蟆20余斤。次日,经被告人王永林联系收购蛤蟆人后,二人共同卖出母蛤蟆18.8斤,获赃款人民币1880元,其余蛤蟆被其二人吃掉。经鉴定,被告人刘春华、王永林盗窃的蛤蟆价值人民币2612元。

简单来讲就是,王、刘二人去别人承包的池塘抓了20多斤蛤蟆,第二天把18.8斤母蛤蟆按每斤100元的价格卖了1880元(蛤蟆都这么贵了吗?也有可能是特别的品种),剩下的公蛤蟆吃掉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虽然二人赔偿了被害人7000元经济损失,但最后王被判刑7个月(一审11个月),刘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


不要觉得偷个蛤蟆就判得很重,看看其他的判决书,也都一样。第2个“刘和根盗窃罪”,偷了一件内衣,拘役3个月、处罚金1500元;第3个“沈政盗窃案”,有前科的罪犯因为偷了一辆1000多块的电动车,就被判刑7个月罚金2500元。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抢劫还是盗窃,无论是哪个地方的法院,判刑的结果都是比较重的。那么电信诈骗呢?


按照上述条件搜索电信诈骗,只能搜索出8份判决书。是电信诈骗案件少吗?不是的,去年全国的诈骗案已经超过了盗窃案,按说诈骗案的判决书应该很多,但奈何破案率比较低,所以最后搜索出来的比较少。8份不足以说明情况,二弟把裁定书也算上,并且考虑到元旦假期,把搜索时间提前一点,最终搜索到12个结果。



你知道吗?电信诈骗这么猖獗,《刑法》并没有专门的电信诈骗罪,只有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诈骗罪量刑和盗窃差不多,最低是单处罚金或者管制、拘役,最高是无期徒刑。但从上面12个案例看,判处重刑的少之又少。


判得最重的是第2个“孟凡健、马国峰诈骗案”,他们开发了两个贷款APP实施贷款诈骗,一共骗了890多万,但最终主犯孟凡健只被判了14年半,并处罚金56万,其他两个人判了11-12年。要知道,贷款诈骗的诈骗金额比较小,一般也就是1-2万元。890多万就意味着差不多400人左右被骗。


有人也许会问,法院为什么不重判?其实内行人都知道,虽然能从骗子账面上查到了890万的诈骗流水,但法院判决是要看完整证据链的,也就是说,如果这400多个受害人不能一一找到并印证,法院是不会把屎盆子扣在骗子头上的。


这12个判决书里面有三个在国外实施诈骗的案例,分别在柬埔寨、老挝、缅甸实施诈骗,但最终还是被抓了。


最值得说的就是第3个“李文超、王三中诈骗罪”。这几个人在柬埔寨搞“杀猪盘”诈骗,诱导受害人投资“58福彩”平台,受害人在2018年9月至12月这三个月中,投资92.5万元发现被骗后自杀。后面这三个人回国自首,法院最终判决李文超、李泽君6年5个月,判决王三中、亢聚峰3年5个月到3年9个月不等。


也许有人问,为什么诈骗了这么多钱财,还致被害人自杀了,判得却这么轻?二弟结合实战经验来看,法院也应该想重判,但是掌握的证据应该十分有限,我们从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可以发现端倪。


上面这段话猛一看,非常让人不解。第一句话是说受害人被骗了92.5万,后面的表述中,说的是四名罪犯在柬埔寨工作时犯罪的数额,可以看出,这几个人工作时间个个不同,但是诈骗金额却都是92.5万。


这当然是不合常理的,骗子在国外的窝点,不可能几个月只诈骗一个人。但是在二弟看来却非常合实际,因为这几个骗子是回国自首的,在没有掌握到境外诈骗窝点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这几个骗子即使承认诈骗了其他人,法院也不会认定犯罪事实,最终只能选择能形成证据链的犯罪——被骗92.5万元这宗。


还有其他几个案例,限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赘述了,但是每一个都值得玩味。比如第5个案例中,数百万的诈骗额度,最高只判了10年;第7个案例中,罪犯8次诈骗12.5万,最终判了缓刑。


思考

看到这里,不用二弟多说,大家应该会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相对于同是侵害财产罪的抢劫、盗窃来说,诈骗罪的量刑确实太低了。即使是致人自杀的诈骗,判刑也轻到令人发指。


那么,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二弟看来,主要有这么两个。


第一,立法的滞后。

电信诈骗案件已经成为全国发案最高的案件,但是《刑法》上却没有专门的“电信诈骗罪”,很多案件只能用诈骗罪、帮信罪等罪名。遇到新型的手法,可能还套不上这些罪名。


要知道,当时《刑法》设立诈骗罪的时候,还没有电信诈骗这个犯罪手法,当时还主要是接触性的诈骗,危害非常有限,最多是把你身上的钱财骗光而已。但现在,电诈手法五花八门,不但能骗光你的家产,而且能骗光你未来可透支的一切财产(比如让你贷款、抵押房产等)。


更重要的是,电信诈骗话术能给受害人带来心灵上极大创伤,很多人被骗后对生活失去信心,甚至自杀,人生轨迹就此改变。从这个角度上说,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盗窃和抢劫。


第二,司法的困境。

电信诈骗是高科技的犯罪,诈骗窝点又大都在境外,限于条件限制,无法像抢劫、盗窃一样固定所有的证据链。公安机关虽然拼尽全力去抓人破案,但是对于检察院、法院来讲,他们定罪量刑,首先考虑的是证据链的完整。


举个例子,虽然骗子账户上诈骗了1000万,他也承认,但这不能以1000万来对他判刑,必须要找到所有的受害人以及其他证据才可以。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信诈骗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


当前,国家正全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但是短期内要扭转高发态势还非常困难。反诈骗是一场持久战,在打击、防范、治理等各项工作已经基本做到极致的情况下,是时候考虑文章开头那些人民群众的建议,思考从立法、司法角度加重对骗子的惩罚了。


毕竟,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无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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